女子做美容后項鏈遺失,美容院該賠嗎?
2022年06月21日 12:11:05 來源: 新疆法制報
新疆法制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馮建蕓 李歡歡
劉某是額敏縣一家美容院的???,然而,她卻在這家美容院遭遇到一件鬧心事。
2021年4月,劉某到王某經營的美容院做理療。劉某像往常一樣,頭朝下趴在美容床上,王某在為其做理療前,將劉某脖子上的金項鏈摘下放在劉某身邊。
給劉某進行近一小時的理療服務后,王某有事先離開。劉某和店內另一名美容師聊天后起身離開。
第二天早上,劉某洗臉時發現金項鏈不見了,方才想起此前在美容院將項鏈取下,便連忙趕到美容店尋找,但沒找到。
于是,劉某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調查取證后,也沒有找到項鏈。
雙方發生爭議,劉某認為,項鏈是在美容院丟失的,因此美容院負責人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將王某起訴至額敏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損失共計1萬余元。
對于劉某的說法,美容院負責人王某并不認可。
王某表示,劉某每次做理療都會取下項鏈,她都會告訴劉某項鏈所在的位置,事后警察也來派出所調查了,項鏈也并不是因為美容院管理不善而丟失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本案中,劉某既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項鏈丟失在王某的經營場所,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知情后沒有盡到收藏保管義務;王某在為劉某理療服務過程中,將劉某的項鏈取下放在劉某身邊,項鏈仍在劉某控制的范圍內,沒有脫離劉某的占有,王某沒有保管劉某項鏈的約定或者法定義務;劉某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在理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過錯造成其項鏈毀損滅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p>
額敏縣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上訴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該院駁回了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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